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精神,县政府决定,自2016年10月26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县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实施,具体业务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权等。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暂不在此次统一登记范围内,相关登记由原登记机构办理。
四、2016年10月20日起,县国土局停止受理土地权属登记相关业务;县房管局停止受理房产权属登记相关业务;县林业局停止受理林权登记相关业务;水产局停止受理水域滩涂地养殖权登记相关业务。
五、2016年10月26日起,县不动产登记局依法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按规定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六、2016年10月26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产权不变更不换证。
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窗口具体受理相关业务,地址:寿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联系电话:3126019。
特此公告
寿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