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寿春路拓宽(楚都大道至防洪圈堤)项目建设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的规定,现将《寿春路拓宽(楚都大道至防洪圈堤)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11月1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寿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shouxian.gov.cn),查看《寿春路拓宽(楚都大道至防洪圈堤)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将意见发送至455379166@qq.com信箱。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寿县寿春镇南关安置小区房管局二楼214室,任海艳收(邮政编码:2322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当面反映意见,接待地点:寿春镇南关安置小区房管局二楼214室,接待人:任海艳、朱俊山,联系电话:4037911,18919769155。
2015年10月12日
寿春路拓宽(楚都大道至防洪圈堤)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及寿县城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县政府决定对寿春路拓宽(楚都大道至防洪圈堤)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制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
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收范围
寿春路拓宽(楚都大道至防洪圈堤)道路中心线两侧各40米(详见具体道路规划红线)。
三、征收部门
寿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四、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30天,即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
五、征收与补偿原则
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
六、被征收房屋评估机构选择
评估机构可以由被征收人在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的《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六建征函[2015]358号)(以下简称名录)中协商选择一家评估公司做为本项目的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从《名录》中采取抽签或摇号方式进行确定。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1.根据国务院《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选择产权调换。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确定。
4.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产权调换地点为宾阳南扩安置小区39号楼、40号楼,具体房号为:102-107、113-118、121-124、126。住宅房产权调换地点为寿滨安置小区4号楼、14号楼,具体房号为:4号楼401-404、501-504、601-604,14号楼103、203、204、303、304、403、404、503、504、603、604,房型面积约78-147平方米。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与安置房评估结果找补等面积差价款;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屋评估结果结算。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按照“先搬迁、先验收、先选房”的原则进行,以搬迁证顺序号依次选房。
5.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县住建局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产权证明材料、现场勘察,认定为符合补偿条件的,给予补偿;不符合补偿条件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6.被征收房屋面积以房地产登记簿记载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与房地产权证上的面积不一致的,以公布的征收调查结果为准,被征收人对征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申请测绘,以房地产测绘报告为准。
7.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地产证书记载为准;房地产证书无记载或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用途为准;未登记的,由县住建局依据有关证明文件确认。
8.征收设立抵押权房屋的,抵押人应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立抵押权或依法清偿债权债务后,持房地产权证或抵押权人出具的证明文件,签订协议。因被征收人隐瞒被征收房屋抵押登记的,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担。
9.征收租赁房屋的,被征收人应书面告知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
八、过渡方式、期限及补助标准
被征收房屋搬迁费、临时过渡期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标准按《寿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补助费等标准》(寿政办[2015]14号)执行。本地块产权调换过渡期为6 个月,货币补偿过渡期为6个月。过渡期自交房之日起计算。
九、附属物及其它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装璜等补偿标准按《寿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补助费等标准》(寿政办[2015]14号)执行。
十、签约奖励
凡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下列标准付给签约奖:
1.从第1-15天即从2015年12月7日至12月21日之间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合法房屋面积奖励210元/m2。
2.从第16-30天即从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1月5日之间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合法房屋面积奖励80元/m2。
3.超过上述期限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享受签约奖励。
十一、其它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本征收补偿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